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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理事会

参考文件:选举理事会的表决(Doc 7600号文件,第八版,第九节)

 

第54条

 

每个有意竞选理事会成员国的缔约国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秘书长。会议开幕时,秘书长应公布一个将此意图已通知他的所有国家名单。此名单仅用于通报信息目的。有关候选国的正式通告只可在第56条和第58条规定的时间公布,候选国的正式名单应仅限于第56条b) 款和第58条b) 款规定的那些国家。

 

第55条

 

a) 理事会的选举应按照《公约》第五十条第二款中所述,使缔约国在理事会能拥有适当代表权,选举应分为下面三部分进行:

 

i) 第一部分 — 选举在航空运输方面占主要地位的国家 — 应在会议开幕后的四天内举行。

 

ii) 第二部分 — 选举在第一部分中未当选但在为国际民用航空的空中航行提供设施方面贡献最大的国家 — 应在第一部分选举完成后立即举行。

 

iii) 第三部分 — 选举在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中均未当选的、但其当选可确保世界上各主要地理区域在理事会中均有代表的国家,不论这些国家是否是前两部分选举的候选国 — 应在公布第58条b) 款所提候选国名单24小时后尽快举行。

 

b) 大会应在会议开幕后,尽早确定在每一部分选举中最多能选多少缔约国,并确定前两部分选举何日举行。

 

第56条

 

a) 每一想要参加第一部分或第二部分竞选的缔约国,应在会议开幕后48小时内,书面通知秘书长这一意图。

 

b) 在上文所提48小时结束时,秘书长应公布一个已遵照上文a) 款通知他要求成为第一部分或第二部分选举候选国的国家名单。

 

c) 所有列入上述名单的国家应被认为可在第一部分选举,如有必要也在第二部分选举中得到考虑,除非某一缔约国通知秘书长不想在第一部分或第二部分选举中得到考虑。因此,在不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下,列入该名单但在第一部分选举中未当选的任何缔约国,将自动地被列入在第二部分选举中将得到考虑的候选国。

 

第57条

 

第二部分选举完成后,大会主席应宣布选举间歇约48小时,并说明间歇的终止时间,以便让候选国报名参加第三部分选举。

 

第58条

 

a) 任何在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选举中未当选的缔约国,不论是否是这两部分的候选国,如有意成为第三部分选举的候选国,应在第57条所提到的间歇开始后但未终止前,书面通知秘书长这一意图。

 

b) 按照本条规定参加第三部分选举的候选国名单,将在上述间歇结束时予以公布。

 

第59条

 

a) 三部分选举的每一部分均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b) 秘书长应为各次投票表决做好安排。应提供用于某次投票的所有参选缔约国的名称,并说明该次投票最多能选多少缔约国。每个缔约国可任选几个候选国,但不得超过该次投票拟填补的空缺数。投某缔约国的赞成票时,应通过选择该国国名来表示。

 

c) 可以通过手工或电子方式进行表决程序,对此的理解是,仍保留手工投票作为使用电子表决的一种备用选择办法。

 

d) 所投赞成票超过该次投票应选国家数的任何投票应予作废。

 

e) 大会主席应宣布每次投票结果。

 

第60条

 

一个缔约国要想当选为理事国,须获得参加投票缔约国总数的多数票赞成。提交一张选票即构成投票行为。在任何一次投票中,如果得多数票的缔约国数超过了需填补的空缺席位,得票最多者应当选。如果得多数票的缔约国少于需填补的空缺席位,凡得多数票者将被视为当选,并应再举行一轮投票,如有必要,再举行若干轮投票,以填补剩下的空缺。在这些投票中,应只考虑那些在前次投票中未获法定多数的缔约国。在出现没有一个缔约国获得法定多数票的投票情况后,参加下轮竞选的缔约国数应限制为不超过所需填补空缺数的两倍,而且这些缔约国应是那些在前次投票中获票数最多者。不过,如果此受限名单上的最后一名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得票数相等的缔约国,这些缔约国应均被列入候选国名单。

 

第61条

 

如在第55条所述的某一部分选举中,竞选最后一个或几个空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国所得票数相等,应再举行一轮仅由得票数相等者参选的投票。如此次投票再次出现等票,应采用由大会主席抽签的方式,决定将哪个缔约国从参加下轮竞选的名单上除名;被除名的缔约国将无资格在该部分选举中随后的任何一次投票中得到考虑。

 

第62条

 

为填补理事会一个或几个空缺而举行的选举:

 

a) 有意参选的任何缔约国应在大会开幕后 48 小时内,将其国名书面通知秘书长。秘书长应毫不拖延地公布一份这些国家的名单;

 

b) 名单公布后应早日举行选举;

 

c) 《公约》第五十条第二款中规定的适当代表权的原则应适用;

 

d) 选举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e) 第 59 条 b)款、c)款和 d)款及第 60条和第 61 条的规定应适用于该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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